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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工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推广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服务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推广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服务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推广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服务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依据《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7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数字化转型,是指聚焦制造业企业及其产业链、供应链,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业务环节,进行软硬结合的数字赋能,重构传统工业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和资源配置优化,催生新模式新业态的改造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是指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是依据该指标评测得分所划分的等级。
第四条奖励政策为结果奖补,对服务商已实施完毕且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按照《政策措施》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服务商,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申请奖励的服务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省工信厅遴选备案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且服务商申请奖励的服务企业项目起始时间为《政策措施》发布后,并在政策兑现上年度年底前实施完成。
(三)服务商为省内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系统解决方案,作为实施主体与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申请奖励的服务企业项目单户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如同一服务商与同一企业签订了多个服务合同,政策兑现当年,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合同申报。
(四)服务商提出的解决方案被企业采用前和实施后,服务商应分别指导企业完成数字化水平指标评测,对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并形成报告。解决方案实施后,企业数字化水平较实施前提高并评测等级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企业对服务商评价为满意。
第七条省工信厅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公开征集、遴选备案,定期发布或更新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名单。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对通过备案的服务商,根据服务企业数量和质量,按照每户企业5万元标准,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四章兑现程序
第九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集中对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的服务商进行政策兑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服务商需要提供的申报书、咨询诊断报告、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金额发票及往来票据和采用后综合评价报告、企业满意度评价表、审计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属地推荐。各市(地)工信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指导相关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确保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形成联合正式推荐文件并附申报项目材料,呈报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抄送省财政厅。
(三)材料审核。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行业领域专家对各市(地)推荐申报材料审核,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服务商提供解决方案应用视频或进行现场答辩,或对服务商实施的项目的真实性、企业满意度等进行现场核查,省工信厅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奖励名单。
(四)公开公示。拟奖励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六)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工信厅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二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十三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四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提升的企业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关联稿件:
终审:陈立鹏
复审:迟萌瑶
初审:蔡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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