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委老干部局,教育局,民政局,总工会,妇联:
现将《黑龙江省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黑龙江省教育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总工会
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
2025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2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老年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老年大学和老年开放大学、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老年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含高校)举办老年大学、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学校(大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名称
县级以上老年学校名称统一为:XXX省/市/县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
乡镇(街道)老年学校名称统一为:XXX乡/镇/街道老年学校。
村(社区)老年学校名称统一为:XXX乡/镇/街道XXX村/社区老年学校(教学点)。
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老年学校名称统一为:XXX(单位)老年大学。
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学校名称统一为:XXX市XXX老年学校(大学)。各级老年大学可设分校,名称统一为:XXX老年大学XXX分校。
已建立并挂牌的老年大学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学校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举办与管理
按照“谁举办、谁管理”原则,老年大学(学校)实行举办者负责学校建设和日常管理。各地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等举办老年大学,应强化主体责任,对本单位举办的老年大学(学校)的人事、财务、场地设施、校园(场所)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方面工作负责。
支持开放大学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老年开放大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老年大学(学校)业务指导工作。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老年大学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材课程等进行业务指导。
(二)各高校设立老年大学可作为学校内设机构,高校要负责老年大学各方面工作。部属、省属高校设立的老年大学由省社区教育指导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市属高校老年大学由所在地市教育局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三)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等新举办老年大学(学校)由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秉持公益性原则。
(二)按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或依托举办单位党组织,落实党建要求。
(三)具有学校章程,章程应明确老年大学(学校)名称、办学宗旨、组织机构、业务范围、教育教学要求、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各地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等举办老年大学,要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五)校长应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及老年教育教学规律,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教学单位管理经验。
(六)办学场所应相对独立完整,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规定和安全要求。在主要入口有校牌标识,各级老年大学(学校)要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用房,教学用房应有名称标识。完善校园安全设施,如安装监控设备、报警系统、消防器材等,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办学场所应按照老年人心理和生理特点,设置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设备。
(七)办学资金应纳入举办单位经费预算,并按照事业发展增加相应投入。
第六条 管理制度
建立并完善党务行政、人员聘用与管理、师生档案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教学教务、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收退费管理、志愿者管理、安全管理(包括校园出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七条 教学管理
有明确的课程大纲、教学计划、教材(或讲义),具备满足学习需求的线上和线下教育教学资源。思政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开展符合老年教育规律、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使用的教材、开展的教学活动合法合规。引入互动式教学、体验式教学等新型教学方法,激发老年人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第八条 课程开发与整合
黑龙江开放大学建设黑龙江老年大学(国家老年大学黑龙江分部),在全省老年大学教育教学中发挥统筹指导作用,为全省各类老年教育机构提供课程标准。结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设计系统化的课程,注重课程的实用性和趣味性。挖掘地域特色,开设具有民俗文化的传统课程、非遗课程等。建立课程评估和反馈机制,了解老年人的学习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老年大学(学校)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深入合作,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协同模式。联合研发特色课程,开展创新教学实验,积极推广科研成果,推动老年教育创新发展。
第九条 队伍建设
建立稳定的管理队伍和专兼职教师队伍。管理者和专兼职教师应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鼓励高校艺体医学类学生在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到老年大学实习、任教并合理取酬。建立完善志愿者管理制度,发挥其智慧助老、导学促学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学员管理
建立明确的招生细则,保障招生工作有序进行。有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实现学籍管理的系统化、信息化、数智化。班级定额要符合各级老年大学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老年学员守则、纪律规范,明确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行为准则。鼓励学员交流互动,创设愉快的学习氛围,增进友谊和合作学习。为老年学员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关注学员的心理需求。定期收集学员的反馈意见,对学员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学习计划和教学方法。
第十一条 数智环境
具备数字化基础设施设备,实现校园无线网络全覆盖,配有一定的数字学习终端和智慧学习功能教室。鼓励开展“互联网+”老年教育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教学,推广混合式学习,推进老年教育教学变革。积极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培训,增强老年人数字应用能力和社会参与感。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
创新机制,推动企事业单位(含高校)、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办学。老年大学应通过开设分校(教学点)、学校向社区居民开放、送教进社区等方式,努力将优质教学资源向基层延伸。办好家门口的老年教育。
第十三条 实施与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出台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的,按最新规定执行或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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