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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公布涉农补贴政策清单

来源:地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7-0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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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发放流程,提高“一卡通”的社会知晓率,让“一卡通”真正成为群众的“明白卡”“幸福卡”。现向社会公布涉农补贴政策清单。

大兴安岭地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规定和办法标题及文号

发放政策依据要点

补贴标准(元)

项目主管部门

1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198号)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根据不同品目、型号、分档等补贴额不同。

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2

深松整地作业补助

1.《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5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深松整地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2〕335号)

3.《关于做好2023年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2023〕1803号)

充分利用信息化监测手段保证作业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鼓励扩大作业监测范围。按照先作业后补贴,在本地当年深松补助区域内深松深度达到30厘米以上,并经农机调度指挥平台监测作业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20元/亩。

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3

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助

1.《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 年)》(农机发〔2020〕2号)
2.《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3号)
3.《黑龙江省 2024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4〕117 号)

为了提高广大农民实施保护性耕作的积极性,全省(不含农垦)对前茬是玉米、高粱、谷子、麦类和大豆(含杂豆)的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作业给予政策补助,免(少)耕播种作业经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判定合格后,方可以享受免(少)耕播种作业补助。

根据不同作业质量,分档给予补贴。

农业农村局

4

耕地轮作试点补助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耕地轮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224号)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村将耕地轮作试点面积核实准确、确定是否为合法耕地并符合耕地轮作试点技术路径要求后,财政部门依据农业部门提报的试点面积,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承担试点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自主经营的农户(职工)。

每亩补贴150元,各试点县(市、区、场、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准,扩大实施面积。

农业农村局

5

秸秆综合利用资金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23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5号)

1.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 30厘米,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5厘米,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合格,可享受作业补贴。

2.对玉米秸秆离田作业的地块进行秸秆根茬残余物通过粉碎抛撒、灭茬、翻、耙、旋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玉米秸秆翻埋、松耙碎混、联合整地碎混等作业,经还田监测仪监测合格的面积,按2023年度实施方案进行补贴。

农业农村局

6

基础母牛扩群提质

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粮改饲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

253号)

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的基础母牛养殖场户产犊母牛补助。

每头产犊母牛补助不超1500元。

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7

肉牛优质冻精补助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14号)

2.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115号)

使用优质肉牛冻精改良肉牛的规模养殖场、调整牛群结构改良低产奶牛的规模养殖场。

实际价格50%补助,每剂不超150元。

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8

生猪良种补贴

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粮改饲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253号)

对项目县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支持中小养殖场(户),养殖场(户)规模标准和其他基础条件由项目县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对已自有种公猪站的规模养殖场和种猪场不予补贴。

每头能繁母猪一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 2 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不超过10 元,每头能繁母猪补贴不超过40元。

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9

政府购买强制免疫服务补助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在发放政府购买强制免疫服务补助经费时,用于给村级动物防疫员个人工作经费补助的,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组织强制免疫服务补助经费的仍然原渠道发放。

按照省级下达经费,将资金拨付各市县。这项经费属于工作补助经费,各地可以根据各行政村(林场)动物防疫工作量平衡调剂使用,补助经费发放与村级防疫员或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由各地考核后确定补贴标准。

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10

强制免疫补助(先打后补)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

在发放强制免疫补助(先打后补)经费时,针对养殖主体是个人的采取“一卡通” 方式发放补助经费。针对养殖主体是企业的按原渠道发放补助经费。

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根据省级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后,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先打后补”补贴标准。

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11

非洲猪瘟强制扑杀省级补助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

3.《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实施细则》(黑农厅联发〔2018〕74号)

在发放非洲猪瘟强制扑杀省级补助时,针对养殖主体是个人的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经费。针对养殖主体是企业的按原渠道发放补助经费。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生猪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怀孕及经产母猪、性成熟种公猪1200元/头;其它猪按体重30千克以下、31-60千克、61-100千克、100

(含)千克以上分段补助,补助金额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中央、省和市县财政负担,负担比例分别为60%、20%、20%。

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12

商品鹅出栏补助

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促进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农厅联发〔2022〕524号)

按照10万只以上养殖场商品鹅实际出栏量补助。

每只鹅补助5元。

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13

农村户厕改造省级奖补项目

1.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12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农村户厕改造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3〕296号)

农民自建的室内管网式、净化槽式室内卫生厕所和室外户厕改造竣工后,由改厕农户提出验收申请,经乡级初验、县级审核、市级抽查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卫生健康委认定并形成资金奖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资金下拨到市县后,由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管服务平台发放给农户(由政府部门统一建设的维持原有发放渠道)

管网式和集中净化槽式室内卫生水冲厕所每户补贴4000元,室外卫生厕所每户补贴1500元。

农业农村局

14

高油高产大豆奖补资金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3年高油高产大豆奖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38号)

1.奖补对象。2023年在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购买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高油高产大豆品种(审定公布的品种含油率≥21.5%),并在黑龙江省合法耕地上种植高油高产大豆的实际生产者(即实际种植者, 不含自留种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场职工、林场职工以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奖补标准。每亩奖补标准为45元(每亩按照购买10斤大豆种子核算)。

3.奖补方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村两级将面积核实准确,确定种植地块是否为合法耕地后,明确奖补资金明细。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发放管理要求,应纳尽纳规范发放给高油高产大豆实际生产者

每亩奖补标准为45元(每亩按照购买10斤大豆种子核算)

农业农村局

15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9号)

1.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2.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
3.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应补贴面积,明确补贴标准;
4.按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5.我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地力保护补贴”。

75.61元/亩。

农业农村局

16

玉米生产者补贴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

267号)

1.补贴对象为大兴安岭辖区范围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2.补贴范围是大兴安岭辖区范围内的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玉米、大豆每亩补贴标准。

农业农村局

17

大豆生产者补贴

农业农村局

18

雨露计划

1.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2〕6号)
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宗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
3.省乡村振兴局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乡振联〔2022〕7号)

1.续推进雨露计划。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标注的学籍信息为依据,落实资助政策,做到应补尽补。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纳入雨露计划资助范围,资助时间自接受资助之日至毕业。

2.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

3.加强雨露计划政策解读,雨露计划资助对象为全省农村脱贫户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家庭。补助标准不变,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进行补助。

每生每年3000元(分春秋、秋季两个学期进行补助)

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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