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遵守疫情防控规范意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奖励举报的规定
(一)举报未严格落实扫码验码的场所,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一百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收治新冠肺炎“十类症状”人员或者零售药店未对购买“退止两抗”药品的顾客进行实名登记和“沃填报”,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二百元人民币奖励。
(三)举报国内高中低风险区抵返人员未按规定向社区(村屯)报备,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三百元人民币奖励。
(四)举报正在执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私自外出活动;举报正在执行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外出进入密闭公共场所或者参加聚餐聚会聚集,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五百元人民币奖励。
二、关于违反防疫要求的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予以处罚。对于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入“两站一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拒不配合扫码、测温、戴口罩,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导的。
(二)公然侮辱、威胁、侵害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防控职责的;故意损毁防疫或者医疗设施的。
(三)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后不按照规定接受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纳入“应检尽检”范围的重点人群,不按规定参加定期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四)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行程轨迹,虚构情形造成影响的;从国内中高风险区抵返人员,不报备或者瞒报、谎报行程轨迹等重要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违规收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人员的。
(六)编造虚假的警情、疫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起哄闹事、制造恐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命令、公告、通告,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第34、35号公告同时废止。
大兴安岭地区应对新冠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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