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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号】大兴安岭地区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来源:大兴安岭日报
发布时间:2022-10-12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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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场所码”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流动和精准流调溯源,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 “场所码”应用、查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屯社区(小区)、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要全部应用“场所码”,尚未应用的要通过微信小程序尽快申领,确保全区各类场所应布尽布,达到100%全覆盖。

二、各类场所要在所有入口(包括门口、车库、地库、货物通道等)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并适当增加张贴密度,方便人员扫码、避免造成聚集,模糊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三、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各类场所要严格落实扫码查验要求,合理设置入口流线,指派专人负责查验,严格执行“一码双查”措施,即扫“场所码”、查“健康码”“行程卡”,确保逢进必扫、逢扫必验、漏人必究。

四、公众个人进入各类场所时,要自觉主动扫“场所码”并出示扫码结果,不得以“亮码”代替“扫码”,两人以上同行严禁一人扫码、多人进入。老人、儿童等无智能手机人员或因身体、疾病等原因无法扫码人员,可由他人代扫“场所码”或凭有效证件进行手工登记。

五、对不配合扫码查验、赋码状态异常、核酸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各类场所要拒绝其进入,发现涉疫风险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包保单位要强化包保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布码和扫码查验措施规定的场所,由行业监管部门依规予以处罚。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未严格落实布码和扫码查验措施的场所,经查证属实每条线索给予200元人民币奖励。

七、违反本公告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兴安岭地区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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