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疫情严峻复杂形势,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区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从境外、国内风险地区返(来)未按规定主动报备报告或瞒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的。
二、故意规避疫情防控政策规定,逃避入区查验、风险排查、流调溯源、核酸检测、隔离管控、闭环管理等防控措施,或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管控措施的。
三、明知到访关系人来自境外、国内风险地区但脱离排查管控措施却不主动举报,造成疫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不配合入区查验、风险排查、跟踪随访、隔离管控、流调排查、核酸检测、闭环管理措施,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隔离管控期间脱管漏管擅自流动,引发传播风险或造成疫情传播的。
六、进入各类场所拒不配合扫码查验、体温检测、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或不规范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疫情管理人员劝阻的。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场所扫码查验、体温检测、佩戴口罩、消毒通风措施,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管理的,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预防性消杀工作,经提醒劝阻无效的。
八、经营场所违反暂停开放或停业整顿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违规售卖“退止两抗”药品的。
九、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违规收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人员的。
十、静默管理期间拒不执行交通管制或出行管控措施的。
十一、以强行冲闯方式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十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不配合疫 情防控工作,公然侮辱、威胁、侵害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故意损坏防疫或医疗物资、设施的。
十三、纳入36 类重点人群“应检尽检”范围人员,不参加例行核酸检测,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
十四、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的。
十五、在未报备或报备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组织群体性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聚集、聚会、聚餐,经劝阻无效的。
十七、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八、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疫药品、器械以及物资的。
十九、编造虚假涉疫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十、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疫情防控部门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二十一、拒不执行地县两级指挥部及疫情防控部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的。
疫情防控需要全区人民众志成城、齐心协力、共克时艰。提醒广大居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疫情防控政策规定,自觉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积极举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问题线索,举报奖励措施依据地区疫情防控指 挥部第 39 号、第41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公告的人员和单位,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兴安岭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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