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按照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的工作思路,提高我区城乡社会救助标准、扩大社会救助人员范围等新政策,地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张君辉为我们做出了解答。
关于提高我区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相关情况?
答:近年来,我局严格按照省民政厅要求,每年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进行提高,2021年按照不低于省低保提标额度提高了我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为637元/人月,比去年提高了3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812元/人年,比去年提高了417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18694元/人年,比去年提高了958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13091元/人年,比去年提高了671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10936元/人年,比去年提高了94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7667元/人年,比去年提高了659元/人年。
与2010年相比,我区社会救助标准提高了近三倍,切实保障了全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基本制度,扩大社会救助人员范围的相关情况?
答:按照《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我区改革完善了社会救助基本制度。
一是改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1-4级伤残军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军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5%予以低保金加发,对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因疾病住院治疗、康复治疗、罹患慢病确需长期用药维持、子女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照支出型贫困纳入救助范围。
二是改革完善特困供养救助制度。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全面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个档次。实行城镇供养机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一体化、救助服务均等化。
三是改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后补说明”。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可通过“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适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或调整保障标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四是健全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可按照当地人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计算。重病人员是指已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或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我区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021年截至7月底,全区城乡低保对象为16169人,城乡特困人员498人。发放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共计5533万元,实现了应保尽保,切实发挥了社会救助“兜底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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