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
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地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大兴安岭地区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资金范围界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制度;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制度。
二、认真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要严格遵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和《地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采购人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高度重视项目需求编制工作,认真履行需求编制的主体责任,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编制与公示工作的通知》规定,严谨细致编制采购需求。按规定需要评审的项目,应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按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非政府采购指标办理政府采购支出的,应先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指标不得办理非政府采购支出。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涉及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机构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按照采购需求,将能够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数额单独列出。采购人应在8月末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工作,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在收到采购预算指标的15日内申报采购计划。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采购人要认真执行地级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对货物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服务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有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等相关文件依据的,采购人可申请部门集中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的品目名称及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确定。
五、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已列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人根据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服务项目的特点,申报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上报适合项目特点的政府采购计划,财政部门依法选择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六、落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任。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对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等问题进行处理。
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坚持有助于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实现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节能产品、绿色环保、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执行,由采购人组织专家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报财政部门审核。严格执行《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简化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
八、特殊项目的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附件:1.附件1 201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doc
地区行署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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