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监撤罚〔2024〕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执法决定书
加格达奇区长虹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向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监价处字〔2020〕3号)直接送达你单位。根据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审批的监察建议》,我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程序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于2020年1月14日向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大市监价处字〔2020〕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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