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社罚字[2025]第1号)
(法人)名称:大兴安岭地区兴安文武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327007778991231 住所(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兴安驾校院内
本机关于2025年3月4日对大兴安岭地区兴安文武学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连续多年不上报年报,通过我局工作人员实地检查、查阅原始档案、联系相关人员等方式确定你单位已多年未开展活动,处于失联无人管理状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执法记录仪拍摄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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