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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4-0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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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加格达奇区人民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尉,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地址:加格达奇区人民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佟晓光,职务:主任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尤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经研究,我局决定将人社行政执法中的以下事项委托给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办理。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权限

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二、委托期限

自二○二月一日至二○二十二三十一日。

三、有关要求

受委托单位必须忠实履行委托权限,公正地执行人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树立与维护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不遵守委托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执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管辖范围内,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超越委托权限的行为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受委托单位必须每半年向委托机关书面汇报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受委托单位不能正确实施行政执法的,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委托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或撤销委托。

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份,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各执一份,报大兴安岭地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受委托机关大兴安岭地区政公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51月1日             2025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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