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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接适用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来源:地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3-29 09:4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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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已制定《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我局直接适用《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不再另行制定相应行政裁量权基准。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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