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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

来源:地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1-1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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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予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5日收到后始终未予回复,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5)大行初字第2号),责令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2025年8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8月5日收到后未予答复。

本机关于10月24日立案后,于2025年10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于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期限届满时,被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邮件交寄单、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5)大行初字第2号)、户籍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给予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答复,视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5年11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终审:时洪光

复审:张明建

初审:包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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