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加快推进我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地区营商局联合7部门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通过四个规范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环境。
一是规范招投标监管体系。建立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四类主体的信用档案212份,优化投标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制定《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实施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推广保函(保险)等其它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降低了我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成本,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
二是规范平台间互联互通。我区构建招投标领域失信黑名单联动监管库,归集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信息,实现省、地失信黑名单信息的实时共享和动态更新。搭建信用预警模型,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接口推送省局,在招标投标专家评标系统中可以查看投标人的信用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合同履约平台打通技术壁垒,将207份招投标信息推送至合同履约平台,形成招投标领域态势感知、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研判决策、治理处置、信用联动的闭环整治提升执行链。
三是规范行业自律建设。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行署政务网站发布公告,畅通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受理投诉举报渠道。制定《大兴安岭地区水利工程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在原有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确保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大兴安岭地区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多元化监管机制》,加强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规范公开公示机制。该机制的核心在于公开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以便于社会公众对其进行监督,有助于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同时也能够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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