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事项
1.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
2.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证明)
3.出具火化证明
4.户口注销(死亡注销户口)
5.社会保险待遇暂停
6.遗属待遇申领(在职)
7.遗属待遇申领(退休)
8.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基本养老保险)
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
10.驾驶证注销
11.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
12.遗嘱公证信息核查
13.已故人员股权登记信息查询(继承人查询)
14.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继承人提取)
15.残疾人证注销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
4.领取人银行卡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非正常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6.身故人身份证
7.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申请表(免提交)
申报须知
一、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卫健委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死亡证》。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既往史及诊治经过等记录在《死亡证》第一联的调查记录栏内,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字。
二、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三、出具火化证明(民政部门):火化证持有人(同意火化签字人);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公务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的依申请。
四、户口注销(死亡注销户口)(公安部门):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五、社会保险待遇暂停(人社部门):因死亡、丧失中国国籍等原因,符合办理相关业务的退休职工;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的。
六、遗属待遇申领(在职)(人社部门):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可以办理此业务。
七、遗属待遇申领(退休)(人社部门):离退休人员死亡,可以办理此业务。
八、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基本养老保险)(人社部门):在职参保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可以办理此业务。
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医保部门):具有个人账户余额的、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且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已终止的城镇职工;提供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十、驾驶证注销(公安部门):当事人死亡, 由其家属申请注销户口后,同步注销驾驶证。
十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住建部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有缴存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十二、遗嘱公证信息核查(司法部门):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合法,遗嘱涉及的财产为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需亲自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已故人员股权登记信息查询(继承人查询)(市监部门):继承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继承证明(如公证遗嘱、法院判决书等),证明其对股权的合法继承权,并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公司或其他股东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十四、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继承人提取)(金融监管部门):1.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2.已故存款人的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二)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
(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十五、残疾人证注销(残联部门):由残疾人亲属通过现场和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情况;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确认后对其注销。
办理渠道
1.线下办事点
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华路210号大兴安岭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咨询电话:0457-2741072
2.网上办理
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zwfw.hl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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