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事项
1.预防接种证办理
2.社会保障卡申领
3.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
4.生育津贴支付
5.产前检查费支付
6.办理居民医保登记
7.生育登记
8.《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签)
9.本市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
10.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免提交)
2.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免提交)
4.父母结婚证(免提交)
5.父母双方身份证
6.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7.病案首页(2页)
8.费用清单明细
申报须知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签)(卫生健康部门):应符合本省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新生儿母亲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填写申领信息后,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审核无误后,即可完成受理。
二、本市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公安部门):1.父母双方婚姻存续期内出生的新生儿,且新生儿父母双方法定婚姻关系为夫妻;婴儿出生后,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父母一方为黑龙江省户籍,符合随父、随母落家庭户条件,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新增人口需填写民族成份确认书。
三、办理居民医保登记(医保部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
四、社会保障卡申领(人社部门):通过发卡银行联网核查并提供符合银行监管要求相关要件的中国公民。
五、生育登记(卫生健康部门):1.《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生育登记服务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6〕148号)一、登记对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我省户籍,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2.《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0月29日第六次修正)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十二条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二)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的。第十三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生育津贴支付(医保部门):1.参加生育保险;2.缴费状态正常;3.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七、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医保部门):1.参加生育保险;2.缴费状态正常;3.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八、预防接种证办理(疾控部门):黑龙江省内出生新生儿。
九、产前检查费支付(医保部门):1.参加生育保险;2.缴费状态正常;3.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卫生健康部门):黑龙江省户籍。
办理渠道
1.线下办事点
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华路210号大兴安岭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咨询电话:0457-2741072
2.网上办理
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zwfw.hl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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