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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地区民政局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离婚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来源: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6-02-0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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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

离婚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一、受理所需材料

(一)内地居民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3份,中文版),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1.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2.华侨、外国人应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3.本人的结婚证。

二、办理时限

1.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审查合格后,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起30日;

2.领证期限:冷静期届满后次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需共同到场申请发证,逾期未申请视为撤回;

3.发证办理:材料审核通过后,当场登记并离婚证。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咨询方式

0457-2123193

终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复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初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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