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
离婚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一、受理所需材料
(一)内地居民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3份,中文版),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1.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2.华侨、外国人应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3.本人的结婚证。
二、办理时限
1.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审查合格后,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起30日;
2.领证期限:冷静期届满后次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需共同到场申请发证,逾期未申请视为撤回;
3.发证办理:材料审核通过后,当场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咨询方式
0457-2123193
终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复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初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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