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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地区商务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告知单

来源: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6-02-0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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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告知单

一、受理所需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证明文件;

6.半年内营业完税凭证;

7.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初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零售企业应向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咨询电话

0457-2730627

终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复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初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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