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加油站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受理所需材料
1.申请企业应到所在的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新建(迁建)加油站申报。
2.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企业申报的规划点确认、现地勘查等受理工作,并为申请企业出具征求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意见的函。
3.申请企业应于6个月内取得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意见并备齐申报所需材料,报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如企业6个月内不能完成征求意见及申报工作,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4.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站申请予以退回。通过审核的建站申请提交局务会审定,并将审定情况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新建(迁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24个月;公示有异议的,复审确定是否下达规划确认文件。
5.申请人凭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开工建设手续,加油站建设施工必须符合国土、规划、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关于加油站建设、验收要求,并在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内竣工验收。
6.竣工验收后,向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材料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7.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申请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经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新建加油站投标、竞买预核准文件;经招标、拍卖、挂牌依法取得加油站用地者,可以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8.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企业必须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规划确认文件延期报告及相关材料,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确需延期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延期。
9.因修建道路、城市建设及规划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企业按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程序办理手续。
二、办理时限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咨询电话
0457-2730627
终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复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初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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