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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地区市监局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来源: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6-02-0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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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咨询方式

地本级:0457-2751217

终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复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初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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