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所需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10.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11.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二、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咨询方式
地本级:0457-2751217
终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复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初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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