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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地区市监局权限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来源: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6-02-0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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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所需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10.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11.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2.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1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二、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咨询方式

地本级:0457-2751217

终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复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初审:地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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