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所需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I类银行储蓄卡;
3、根据购买自住住房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供:
(1)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增值税发票、网签手续;
(2)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增值税发票、预告登记证明;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增值税发票、住房贷款合同和还款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票据、增值税发票);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票据、增值税发票);
● 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票据、增值税发票);
●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票据、增值税发票);
● 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票据、增值税发票);
● 购买拍卖或经判决产生法律效率住房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票据、增值税发票或法院判决书);
4、缴存人配偶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申请办理的,提供以下资料:
● 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配偶名下I类银行储蓄卡;
●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原件;
6、增值税发票开具次月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可以查询到后可以办理,提供契税票据的可当月办理。
二、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咨询方式
0457-2741003
0457-2741005
终审:佟文
复审:王勃
初审:时水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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