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大气环境科
办公电话:0457-6101710
机构职责:承担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地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并发布环境信息,承担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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