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区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按权限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市(地)间合作交流。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指导全区医疗保障经办业务。
(十)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地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办公电话:0457-2753393
机构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合作交流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办公电话:0457-2758288
机构职责: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按权限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拟订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办公电话:0457-2758688
机构职责: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地直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防控和基金内部审计工作。
办公电话:0457-2710924
机构职责:服务中心文字综合和调研工作;参与全区医疗保障经办工作规程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服务综合指导;全区医疗保障基金财务报表工作;全区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档案管理;全区医疗保障基(资)金支付及预决算编制的相关工作,异地就医定点机构医疗保障基(资)金拨付;参与全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
办公电话:0457-2758688
机构职责:定点医药机构稽核、经办机构内部控制
办公电话:0457-2717568
机构职责:医疗费用审核。
办公电话:0457-2753566
机构职责:全区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及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技术服务工作、集采结余留用考核打分、统计、计算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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