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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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发《关于建立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大市监联规〔2023〕1号
  • 2023-11-22

印发《关于建立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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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建立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协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中级

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民法院

20231122

关于建立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惩戒协作工作规则

为健全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相关犯罪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以下简称列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国办发〔201935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44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协商,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协作依据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协作内容

人民法院将符合列严条件的犯罪主体所涉生效裁判文书,按照属地原则,抄告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同级人民法院。

三、协作要求

列严范围。按照“依法依规、应列尽列”的原则,生效裁判文书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等有关犯罪。对应《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登记许可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抄告方式。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每季度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一审生效裁判文书的纸质件(一式两份),并出具《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抄告书》(一式两份)(见附件1),然后由该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报一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一、二审生效裁判文书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每季度向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并出具《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抄告书》。但有关案件生效裁判文书涉密的除外。

(三)公示途径。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由作出列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进行公示。对于自然人做出的列严决定,依法由作出列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进行公示。

(四)联合惩戒。对被列严的当事人,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任职限制或行业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工作流程

(一)报送、抄告。人民法院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确定的案件范围,将案件生效裁判文书每季度汇总后连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抄告书》纸质件,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二条第(二)项报送、抄告对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根据法律文书中载明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判断是否对应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提出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议,按程序报请局领导审核。对拟列严的,参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启动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并按规定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后,由报请单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予以公示。

(三)反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列严不予列严7个工作日内,应将《列入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抄告书》见附件2,抄告至人民法院。

(四)移出。对已被列严当事人需要移出的,应与刑事处罚包括附加刑期限对应,且不得低于三年公示期,公示期间不予信用修复。对符合移出条件的,由做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办法》的规定,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五、数据共享

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法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实时交换相关列严数据信息,并向各有关部门推送,以进行联合惩戒。也可以通过光盘或其他符合要求的移动介质定期进行数据交换。

六、协作联络

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明确对口联络机构和

一名联络员,负责双方之间的列严工作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落实双方协作事项,及时沟通交流和研究解决列严中遇到的问题。

地区市监局联系人:王利春联系电话:13804848658

地区中级法院联系人:联系电话:

七、实施时间

本工作规则自2023125日起实行。

附件:1.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抄告书

2.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抄告书

附件1

______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书抄告书

附件2

________市场监管局列入(不列入)

重违法失信名抄告

政策解读链接:www.dxal.gov.cn/dxal/c100030/202605/c13_337995.shtml

关联稿件:

终审:薛明伟

复审:周明

初审:王利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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