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兴鹤”自然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地直各相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推动区域守信联合激励举措,按照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局《关于规范开展信用跨区域互认创新探索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局和齐齐哈尔市营商环境局共同研究制定《“兴鹤”自然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兴鹤”分自然人诚信积分评定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推进落实,为两地守信者提供更多优质激励举措。
大兴安岭地区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公民诚信意识,推动区域自然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大兴安岭地区与齐齐哈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与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诚信积分的建设、管理、应用以及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大兴安岭地区与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籍人员和持有居住证满6个月的常住非户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诚信积分,是指以大兴安岭地区与齐齐哈尔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以个人自主申报的其他信用信息为补充,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测算形成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数。自然人诚信积分在两地区域内统称“兴鹤分”,在大兴安岭地区可称为“蓝莓分”,在齐齐哈尔市可称为“齐鹤彩分”。
第四条 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和齐齐哈尔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共同负责跨区域自然人诚信积分的组织引导、统筹协调、应用推广、督促检查等工作。双方协同开展信息归集标准制定、模型设计沟通、分值更新规则统一等事宜,确保两地自然人诚信积分管理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两地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负责自然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修复等相关工作,并对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协同开展自然人诚信积分的应用,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实施激励。
第五条 “兴鹤”自然人诚信积分的建设、管理、应用以及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活动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安全适度、标准统一、科学建模、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六条 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培育和拓展自然人诚信积分应用场景,鼓励守信主体享受信用红利,提升信用获得感,推动区域间信用共建、互认和协同发展。
第七条 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和齐齐哈尔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按照“一方案、一体系、一平台”原则,负责开展自然人诚信积分数据归集、制定目录、模型设计、分值计算、诚信分查询、应用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实现个人信用积分按期更新。
第二章 组成内容及数据归集
第八条 “兴鹤”自然人诚信积分由基础分和信用积分组成。基础分由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评分规则和模型自动评价赋分;信用积分基于自然人维信、用信、增信等行为通过平台赋分。
第九条 基础分根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生成,包括:
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信息、其他基本信息。
信用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有关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自然人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兴鹤”自然人信用积分生成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自愿申报的资质证书信息、荣誉表彰信息和其他信用档案信息;
(二)参加社会公益的信息;
(三)行业或部门对行业从业人员或特定行为人的认定信息;
(四)个人在商务交易、合同履约、金融信贷、合资合作等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五)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兴鹤”自然人信用信息主要从以下途径采集:
(一)基本信息从公安、人社、医保、民政、教育、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依法采集;
(二)商务信用信息从人民银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图书馆等公共事业服务机构依法采集;
(三)社会管理信用信息从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采集;
(四)司法信用信息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依法采集;
(五)职业信息从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依法采集;
(六)其他信息从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集。
第三章 诚信积分
第十二条 “兴鹤”自然人诚信积分采用积分制,基础分设定为700分,评价指标、积分规则由两地联合制定。自然人信用信息按季更新。
第十三条 “兴鹤”自然人诚信积分等级根据诚信程度从高到低细化为SSS、SS、S、AAA、AA、A、B、C、D共9个等级,区分出自然人诚信状况极好、优良、良好、较好、尚好、一般、欠佳、较差、极差共9种诚信评价结果。自然人诚信积分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从高到低分为九档:
(一)信用极好(用“SSS”表示):信用积分在1000分(含1000分)以上,一般指能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大量突出守信信息;
(二)信用优良(用“SS”表示):信用积分在900-999分(含900分)之间,一般指能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多守信信息;
(三)信用良好(用“S”表示):信用积分在800-899分(含800分)之间,一般指能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少量守信信息;
(四)信用较好(用“AAA”表示):信用积分在700-799分(含700分)之间,一般指能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信用尚好(用“AA”表示):信用积分在600-699分(含600分)之间,一般指能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轻微失信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
(六)信用一般(用“A”表示):信用积分500-599分(含500分)之间,一般指能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轻微失信行为,未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七)信用欠佳(用“B”表示):信用积分400-499分(含400分)之间,一般指能够遵纪守法,基本做到诚实守信,但存在一些轻微失信行为;
(八)信用较差(用“C”表示):信用积分200-399分(含100分)之间,一般指有较多失信行为,影响自身诚信形象;
(九)信用极差(用“D”表示):信用积分199分以下(含199分),一般指有大量失信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诚信状况极差。
第十四条 “兴鹤”自然人诚信积分计算原则:
(一)自然人诚信积分采用正向加分和负向减分双向赋分;
(二)各计分项实行一事项一计分,不重复加减分,体现正向激励。对个人荣誉表彰信息、信用承诺、公益志愿服务、行政奖励等信用良好信息实施加分。对个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欠缴费、其他失信行为等信用不良信息实施减分;
(三)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或以上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列为不良信息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四)因同一守信行为被两个或以上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列为良好信息的,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五)信用积分定期更新,加、减分项目适用季度更新制度。
第十五条 对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行为当事人等涉及严重失信的个人,加大扣减分力度。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改正或修复的,按实际情况提升诚信分。
第十六条 信息提供主体可与两地营商局依法依规联合发布在本行业或领域的自然人诚信积分计分规则,自然人诚信积分计分规则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信息分类
第十七条 自然人基础信息,是指反映自然人基本状况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
(二)户籍所在地、职业信息;
(三)学历、政治面貌、婚姻状况;
(四)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原则上提供身份证);
(五)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状况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自然人的守信信息,是指经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且对自然人信用评价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荣誉信息:获得县级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荣誉或功勋;
(二)社会公德: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慈善捐款、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三)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等信息;
(四)个人品德:爱护公共财产,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突出贡献等方面信息;
(五)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守信行为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录的守信行为信息。
第十九条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指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且对自然人信用评价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的信息:
(一)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
(三)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四)违背信用承诺的行为信息;
(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义务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的信息;
(六)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缴费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信息;
(七)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自然人失信信息。
第二十条 重点职业人群的失信信息,除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失信信息情形外,还包括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经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或行业组织认定的下列行为的信息:
(一)被吊销职业证书的信息;
(二)被列为行业禁入,或取消、降低资质等级的信息;
(三)违背职业道德、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信息;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信息;
(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工作纪律的失信行为,并被处分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严重失信主要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
(一)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具有严重失信信息行为的主体在失信行为修复之前原则上无权享受一切信用激励举措。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遵从国家、省、市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规定。有效期一般规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归集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大数据管理平台归集个人信用信息,自然人可通过指定的统一平台(如专门的APP、微信公众号等)实名认证并查看个人诚信分。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保证信息来源渠道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信息的客观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禁止以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等不正当手段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禁止归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史等与自然人诚信无关的信息,切实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可以通过自主申报、承诺、协议等方式,向两地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提供或者补充本人的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与两地营商局按照约定形式依法依规交换共享自然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鼓励自然人主动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做出信用承诺、参与社会公益和诚信分应用等行为提升个人信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信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制定个人信用服务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向个人提供信用报告、信用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诚信积分的应用坚持激励导向,统一应用标准。鼓励两地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可以对诚信积分较高的自然人实行容缺受理、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宣传推介等激励政策,为信用优良的个人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信息提供主体将自然人诚信积分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等有效结合,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事项中依法使用自然人诚信积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进行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开展合资合作、就业招聘等民商事活动前,依法依规使用自然人诚信积分,降低信用风险。
第三十条 鼓励市场化、社会化机构开发“信易+”应用场景,在交通出行、养老就医、教育培训、图书借阅、酒店入住、房屋租赁等方面,强化线上线下联动,对自然人诚信积分高的自然人采取激励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守信者融资提供信用贷款、专属额度、利率优惠、便捷服务等应用场景,发挥“金融+信用”的正向激励作用。
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与信息提供主体联合拓展“兴鹤”自然人诚信积分应用场景,推广形成信用激励应用示范。
第三十二条 加强两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推动“兴鹤”自然人诚信积分共建互认,共享共用守信激励场景。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通过指定平台或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免费自主查询本人诚信分及相关事项。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兴鹤”自然人诚信积分应用坚持“褒扬诚信、守信激励”的原则。发挥自然人诚信积分正向激励作用,不适用于失信惩戒应用。
“兴鹤”自然人诚信积分未经本人授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认为本人诚信分、信用信息等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两地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两地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用信息作异议的标注,并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有权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信用培训等方式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提升个人信用水平。
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完成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不作为自然人诚信积分的测算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两地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然人诚信积分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自然人诚信积分的安全。信息提供主体和诚信办在信息处理时,应当优先对个人信息进行去识别化、匿名化处理,降低信息处理风险。
信息提供主体依法处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以履行法定职责的实际需要为限度查询或保存相关个人信息,自然人诚信积分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用途。
信用服务机构处理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依法接受监管,不得损害自然人的信用权益。
第三十八条 “兴鹤”自然人诚信积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非本人(或者本人授权)不能查询。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其他自然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大兴安岭)”网站和“信用中国(齐齐哈尔)”网站和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信用窗口或公众号等官方渠道查询本人信用积分。
第三十九条 两地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开发建设“信易+”应用场景,为两地居民提供守信激励应用场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诚信积分低为由限制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和齐齐哈尔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共同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自然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署营发〔2023〕3号)和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自然人诚信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信用发〔2023〕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兴鹤”分自然人诚信积分评定规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更好推动区域自然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信用应用场景,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进一步提升“信易+”惠民便企服务能力,提高公民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按照《“兴鹤”分自然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兴鹤”分管理制度,规范自然人诚信积分的运行和应用,充分发挥自然人诚信积分在区域间褒扬和激励诚信的作用,制定本评价规则。
一、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归集其信用信息,健全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作用,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信息归集、审核、报送机制,补充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并动态更新。
二、完善个人诚信积分平台支撑。大兴安岭地区和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完善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相应功能,满足自然人信用信息归集、自主申报、整理、加工、建模、查询、应用以及异议处理等需要,保障信息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确保跨区域互认和社会化应用。
三、建立个人诚信积分指标体系。大兴安岭地区和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拓展积分指标,赋予公民自然人诚信积分默认基础分值并设置加减分项,形成区域内自然人诚信积分指标体系和计算标准,建立自然人诚信积分模型,定期生成自然人诚信积分计算结果并动态更新。
四、形成自然人诚信积分区域共建体系。大兴安岭地区和齐齐哈尔市各县(市、区)要将本辖区内个人诚信积分结果实时推送至共建平台,平台按需区域内共享,共享跨地域、跨行业的守信激励场景,为区域内守信自然人释放更多信用红利。
五、加强宣传引导。大兴安岭地区和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积极挖掘个人诚信典型案例,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新闻媒体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引导公民自觉树立诚信意识,维护自身信用,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兴鹤”分自然人诚信积分加分明细
2.“兴鹤”分自然人诚信积分减分明细


终审:刘淼
复审:王魁龙
初审:李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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