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划定和公布市(地)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
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市(地)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及公布的请示》(大署退役军人呈〔2025〕19号)收悉。同意你局呈报的划定及公布加格达奇区北山烈士陵园和松岭区东北抗日联军三路军三支队烈士纪念广场2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请你局加强对各县(市、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按照属地原则全面落实各县(市、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责任,切实发挥好烈士纪念设施的功能作用。
此复。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6年1月9日
关联稿件:
终审:金树水
复审:盖成龙
初审:周丽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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