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文件

  • 000000000/2026-00744
  •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呼玛县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的批复
  • 大署函〔2026〕8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呼玛县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9-08 来源:地区发改委 访问量:
字号:

呼玛县人民政府:

按照省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对呼玛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重新规范,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托育机构收费仍按照《关于呼玛县托育机构收取相关费用的通知》(呼发改联〔2023〕2号)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黑价联〔2014〕70号规定,呼玛县第一幼儿园及韩家园镇幼儿园属二级幼儿园,托育班每生每月收取300元保育教育费;呼玛县第二幼儿园及三卡乡幼儿园未评级,按三级及以下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托育班每生每月收取260元保育教育费,如当地有优惠政策,可按照优惠政策执行,如收费不能高于此收费标准

(二)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幼儿膳食有关的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费用,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

(三)代收费:指托育机构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如:生活用品费、多媒体档案费、文体活动费等。

二、相关要求

(一)除上述列明费用外,严禁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托育机构对入园幼儿应当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收取。伙食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收取。

(三)幼儿因故退(转)园以及其他原因未到园的,应根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的已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如下:

1.幼儿退(转)园前,由家长提出申请,其保教费以家长申请的退(转)园日期为准,当月在园不足半月(含半月,工作日)的退当月保教费的50%,超过半月的不退费。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剩余月份全额退费。

2.因幼儿或家长的原因幼儿整月(指当月)未到园的,退当月保教费的50%;半月以上(含半月)未到园的,退当月保教费的25%;其他天数不退费。

3.因幼儿园的原因,幼儿不能来园的,当月保教费按实际未到园天数计算退费。

4.伙食费按日退费。

5.公办幼儿园收取的托育保教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所收费用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须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6年9月7

大署函〔2026〕80号

关联稿件:

终审:金树水

复审:盖成龙

初审:周丽菲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