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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兴安岭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军休所)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军休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
(一)公务用车需在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监督管理下,由军休所负责日常管理、车辆保险、日常维修、安全培训、油料供应、检车审证等涉及车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行为。
(三)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驾驶员和乘车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用车使用管理
第三条用车事由
(一)军休干部活动:用于组织军休干部开展各类活动时提供车辆保障。
(二)走访慰问探视: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对军休干部走访慰问时使用。
(三)突发事件处置:在遇到涉及军休干部的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前往处理时使用。
(四)其他事项:因其他工作需要用车时可按车辆审批程序请示用车。
第四条车辆使用审批程序
车辆使用实行审批派车制。用车部门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附件1)提出申请,大兴安岭地区内,执行本系统内公务时,经主管领导批准,执行本系统外公务时,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大兴安岭地区外,经主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批准后使用。军休所工作人员在加格达奇区地域内使用车辆,执行任务不涉及第三条前三项事由时,由军休所负责人批准。车辆管理员按照《公务用车申请单》签批情况安排车辆,同时负责填写《车辆使用管理台账》(附件2),做好用车统计。
第五条车辆使用要求
(一)车辆使用人严格按照车辆审批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车辆使用过程中不得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二)公车使用中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按次按照实际发生额凭有效票据核销。除过路费、过桥费可现金支付外,其他费用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车辆管理员负责填写《车辆加油管理台账》(附件3),明确行驶里程数和加油金额。
(三)无审批手续擅自使用公务车辆、私自改变行车路线或目的地、市内用车改为长途用车的均按照公车私用处理。因特殊原因行车路线或目的地发生改变时,需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改变,并在返程后24小时内补报《公务用车申请单》,书面说明需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四)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节假日,无必要公务,车辆必须在军休所车库封存管理,车辆管理员负责保管钥匙。
(五)车辆使用完毕后,应第一时间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车辆管理员跟踪用车和返还时间,规定时间没有返还,需及时了解情况直至车辆返还,并如实记录。
(六)因特殊情况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后方可外借。
第三章车辆维护、维修与保养
第六条日常维护
(一)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清洁,每次出车检查机油、冷却液、刹车油、轮胎气压等,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按时更换机油、滤清器、火花塞等零部件。
(三)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和军休所领导,不得擅自维修。
第七条维修管理
(一)车辆维修应遵循“先审批、后维修”的原则,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4),注明维修项目、预计费用等信息,经军休所负责人、局主要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可送指定维修厂维修。车辆管理员负责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台账》(附件4),对维修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留存相关图片、询价单等佐证资料,确保维修质量和费用合理。
(二)需在每年年初通过市场调查、三方询价的基础上选择2家以上资质合格、信誉良好的企业作为定点维护、维修、保养维修厂。原则上连续两年不选择同一家维修厂。因特殊原因指定维修厂无法承担维修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比价重新选择其他维修厂。
(三)维修结束后,驾驶员应验收维修质量,并在维修发票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保养计划
(一)车辆管理员应对每台车建立《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台账》(附件3),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行驶里程,制定年度保养计划,合理安排车辆保养时间。按需更换车辆轮胎,同步做好登记。
(二)每次保养车辆,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4),经军休所负责人、局主要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应检查和保养,包括发动机、底盘、制动系统、电气设备等,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第九条费用结算
公务用车日常维修、养护产生的费用,由军休所出纳凭有效票据,经主管领导审批,送局规划财务科报销。车辆管理员定期对费用进行统计核算,报主管领导和规划财务科审核。
驾驶员负责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行驶。管理员负责同步监督,录入《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台账》(附件5),同时做好车辆使用统计和相关信息填报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章处理
第十条监督检查
(一)结合实际成立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军休所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负责纪检工作和财务工作人员组成。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每季度对《车辆使用管理台账》《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台账》《车辆加油管理台账》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车辆使用、维护保养、油费等方面情况。车辆管理员每月进行自查,每半年形成自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强化日常监督。
(二)接受军休干部管委会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公布有关数据,对出现的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违章处理
(一)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罚。对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规出借车辆等严重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因驾驶员违规操作导致车辆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违反交通法规,驾驶员自行承担违法责任。
(三)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逐级向军休所负责人和局领导报告。军休所应协助驾驶员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包括保险理赔、事故调查等,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第五章车辆检车、保险
第十二条根据车辆登记台账,年初统计车辆需要检车、保险时间,并于该日期前完成车辆检车、保险工作并更新登记台账。
附件:1.公务用车申请单
2.车辆使用管理台账
3.车辆加油管理台账
4.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5.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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