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工作有关政策、标准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地区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具体工作,
负责地区民政局直接登记和业务主管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组织研究全区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乡(镇)级及以上
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报批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地委、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电话:0457-2120399
机构职责: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理论和调查研究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及宣传工作。贯彻实施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地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民政统计管理和局机关及财务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办公电话:0457-2126655
机构职责: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会同财政部门分配、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办公电话:0457-2119866
机构职责:研究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指导毗邻的市(地)级以下行政区城界线联合检查、隐患排查及纠纷调处。承担全区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指导全区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地区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具体工作,承担地区民政局直接登记和业务主管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
办公电话:0457-2122770
机构职责:承担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办公电话:0457-2123193
机构职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及服务规范,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有关工作,协调全区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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