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地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地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地级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规范性文件。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相应调控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全区经济政策实施,牵头研究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五)承担研究提出全区适合国家西部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全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有关任务。承担统筹协调利用外资和走出去有关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地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申报、转发和分解下达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安排地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全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地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对接国家、省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制定和实施地区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措施。承担全区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牵头开展与广东对口合作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区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拟订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区铁路、民航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制定,协调推进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分析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区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有关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要商品地级储备计划建议。
(十一)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全区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全区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实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拟订全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负责全区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十五)统筹管理全区重大项目工作。拟订并推进落实服务央企有关政策,协调央企有关重大项目规划与建设。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地区数据局。
(十七)完成地委、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大兴安岭地区西部开发中心
对全区落实国家西部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西部开发有关重大问题,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西部地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协助完成西部开发相关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协调我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考核实施工作,协调落实涉疆涉藏相关政策。
大兴安岭地区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大兴安岭地区东北振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