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文件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二项问题整改公示
为积极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快推进我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我区已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二项问题2024年度整改任务,拟申请阶段性验收销号。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黑环督办发〔2022〕22号)规定,现对该项整改任务阶段性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黑龙江省存在大量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任务艰巨。《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和矿山废弃土地恢复应达到25607公顷。督察发现,“十三五”期间全省实际完成矿山修复5875公顷,仅完成22.9%。
二、整改目标:全面推进我省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系统修复,完成19732公顷矿山治理修复任务。
三、公示时间:2025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22日。
四、整改措施:制定历史遗留矿山修复计划,将矿山修复治
理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实行项目化管理、清单化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修复治理
负总责,明确治理目标、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逐年度、逐矿山推进修复治理工作,确保按照任务分解时间节点完成矿山修复治理任务。2025年12月底前,治理完成本辖区剩余历史遗留矿山总数的40%。
五、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大兴安岭地区12处自然恢复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成果已达到《黑龙江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黑自然资发〔2023〕34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要求,也符合相关自然恢复技术规范要求。自然恢复效果自评报告,评价内容合理,符合实际。矿山自然恢复成效明显、验收资料真实完整、实施过程科学规范,综合评判自然恢复成果,认定为合格,验收通过。
(二)大兴安岭地区4处人工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执行程序合理,工程管理行当适当;设计执行情况较好,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项目区取土、石活动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土地、植被基本得到恢复,综合整治后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生态环境向好的方向发展;工程治理效果较好,验收通过。
(三)我区历史遗留矿山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还可起到防止风沙,防止水土养分流失,保持水土平衡、
调节林区小气候,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的作用,同时改善了原有的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六、受理部门: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受理地址: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加格达奇区朝阳路北435号。
八、受理电话:0457—6101709
如对验收认定意见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2024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验收
认定意见.zip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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