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地区行署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国家、省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和省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地区行署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办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监督实施全区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区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保护制度,组织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态修复重点项目库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监督检查地质勘查规划的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办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开展自然资源对外合作。承办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和省际、地(市)间合作。搭建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发展平台。
(十四)负责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监测等相关工作,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等职责
(十五)负责对全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违法案件。
(十六)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十八)完成地委、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地区自然资源局统一行使地区行署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办公电话:0457—2118797
机构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新闻宣传工作。承担资产管理工作。
办公电话:0457—2120616
机构职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有关工作,拟订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计的规程、规范,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和省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协调配合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监测等相关工作,承担全区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实施,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等职责。
办公电话:0457—2121709
机构职责: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考核标准的实施办法。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
办公电话:0457—2123761
机构职责: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实施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上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落实地区行署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办公电话:0457—2115390
机构职责: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地区行署审批的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区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办公电话:0457—2122386
机构职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全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地区行署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落实全区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办公电话:0457—2115391
机构职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工作。提出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预警意见,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编制全区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办公电话:0457—2115395
机构职责: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行使的石油天然气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之外的权限内和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区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产资源权属纠纷。承担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配合行署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与各类保护地政策衔接。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办公电话:0457—2119881
机构职责: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全区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协调全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区内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对县(市、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县(市、区)自然资源纠纷调解与信访工作。
办公电话:0457—2120607
机构职责: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科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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